东营职业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基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实现教学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使每位教师明确教学工作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根据东营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特制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部工作规范。
第二条 教学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教学大纲,培养学生马克思主义理论信仰,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
第三条 教师要爱岗敬业,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政治坚定,思想进步,道德高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以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
第四条 严格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活动;根据教育部的教学大纲要求制定教学大纲、确定教学内容;遵照学校有关教学制度加强授课、备课、考试等教学环节的组织、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 教师应服从工作安排,积极承担教学的各项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六条 因材施教,以严谨的教风、一丝不苟的精神对待每一堂课。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努力探索教育教学的新方法和新模式,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二章 课程教学大纲、教材与教学进度
第七条 课程教学大纲由教学研究部组织有经验的教师按学院《编写教学大纲的原则性意见》编写,经主任审查审核批准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对于某些内容更新较快的或新开设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提出修改意见或制订出课程教学大纲,经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来组织教学、选用教材和安排教学进度。教材的选用经主任签字之后交教务处教材供应室征订,不得随意更换。同时,任课教师应向学生推荐适量的学习参考书及其他参考资料。
第九条 课程授课计划要按规定格式认真填写。在填写时,要依据校历、课程设置表及课程教学大纲和教材,以章为单位填写。授课计划经主任批准后方能执行。授课计划不得随意变动。教师须接受并积极配合教务处和教学研究部对其教学进度计划执行情况所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三章 备 课
第十条 任课教师要认真钻研教学大纲和教材,注重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传授与掌握,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系统性的统一,把握好重点、难点及疑点,联系学生的实际,面向全体学生,设计好教学过程。
第十一条 教师备课前必须明确所教授课程的教学目的和任务,了解本课程在整个培养计划中所处的地位、与其他相关学科的联系、先修课程教学情况及后续课程的要求,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
第十二条 在遵循教学大纲的前提下,鼓励教师进行创造性教学,灵活处理教学内容,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第十三条 教师备课中应广泛收集有关的资料,了解本学科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积极进行教学内容的更新补充,以反映思想政治理论研究的最新动态。
第十四条 定期组织教师开展教研活动,原则上每二周一次。专任教师必须参加规定的教研活动。教师必须参加集体备课,认真分析教育教学中的问题,探讨教育教学规律。积极承担教科研课题并认真实施。教研活动要有计划,有记录,并存放在教学研究部备查。
第四章 授 课
第十五条 教师要重视对学生进行学习方法的指导,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六条 教师传授理论知识要概念准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富有启发性。
第十七条 教师授课要积极利用电教手段和设备以及计算机多媒体技术,使直观教学与抽象思维相结合,提高课堂信息量和教学效果。
第十八条 教师授课必须使用普通话,并努力做到语言准确简炼、清晰流畅、条理清楚。对板书的设计要合理,书写要工整。
第十九条 教师授课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着装要整洁、大方,严禁教师随意离开课堂,严禁教师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第二十条 教师上课对学生要严格考勤,要把学生课堂纪律的管理作为上课的一项重要内容。教师要随时注意讲授效果的信息反馈,经常征求学生意见,及时调整和改进教学方法。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上课不得迟到和提前下课;不得随意调停课或未经批准找人代课。特殊情况必须离岗者,要事先申报,并填写《申请调课单》,由主任签字后,交教务处审批。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授课日志应在课后及时完整填写,日志应真实准确反映教学情况。
第五章 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或期末考试前应根据本课程学生出勤情况的统计资料,按学籍管理、违纪处罚、学生考勤管理等有关规定确认学生的考试资格,对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在考试前报其所在系和教务处记载备案。
第二十六条 命题
(1)教师命题应按学院《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并从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出发,探索以能力考核为目的的考核内容和形式,试题需经主任审核。
(2)课程考试范围包括本课程本学期学习的全部内容。教师不得随意缩小范围,不得出复习提纲、划考试重点,或作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提示。
(3)考试的深度和广度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不仅要考查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还要考查学生运用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实行教考分离,不断完善试题库(试卷库)建设。试卷按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出A、B两套试题,并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经主任审批后,按规定时间报教务处,由教务处选择其一使用。
第二十七条 阅卷采用统一时间集体阅卷、流水作业方式,严格按照评分标准来评分。一份试卷不得少于三人评阅,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八条 学生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试卷卷面分数为主,按百分制评定。经教务处审批,思想政治理论课考试卷面分占70%,平时成绩按30%计入总成绩。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平时作业、答疑及出勤情况给予综合评定。
二0一五年十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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