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学校教学设施及运动场地使用的管理,借鉴兄弟院校的经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涉及范围
涉及范围包括:教室、教工公寓、报告厅、小礼堂、运动场、篮排球场、训练馆等。
二、使用原则
1.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
2.确保校园安全,在正常教学管理秩序不受干扰的前提下使用。
3.确属周末、节假日、寒暑假闲置的教学用房、场地,必须在不影响校容、校貌、不影响招生、教学、培训、办公、公务接待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4.场地的使用由学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或教职工个人均无权对外有偿使用学校的任何场地。
三、使用对象
1.有合法社会培训办学资质、合法开展培训活动且与我校培训内容不冲突的培训机构(或单位)。
2.需要开展法律允许范围内正常活动的友邻单位或业务关系单位。
四、管理程序
1.使用管理:学校指定总务处为闲置场地有偿使用管理部门,所有业务由总务处综合科统一接洽。
2.使用程序:使用单位需以正式函的形式通知学校总务处,由总务处与教务处、成教处等分管部门协调,确保互不冲突的情况下,由总务处综合科与使用单位进行洽谈,并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批。领导批复同意后,总务处通知门卫、水电、物业等部门做好配合。
3.审批权限⑴周末、节假日使用,属于短期的(一个月以内),由总务处综合科填写租用申请单(注明承租单位、租赁场地、用途、时限等要素),由总务出门处长、分管校长签字后报校长备审。⑵使用教学场地属于长期的(一个月以上,不超过一学期),且使用时段为周末或节假日的,使用方需要与总务处综合科联系,由总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承租单位、租赁场地、用途、时限等要素),由总务处处长、分管校长签字后,报校长签字审批。⑶使用教学场地周期在一学期以上,且使用时段为周末或节假日的,使用方需要与总务处综合科联系,由总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承租单位、租赁场地、用途、时限等要素),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4.总务处接洽时,必须核实使用方的办学资质、培训项目的合法性等,并在申请单上签署核实意见后附上相关复印件提交校领导审批。
5.总务处须凭校领导批示后的申请书,与使用方签订租赁合同,同时签定安全责任承诺书。
五、收费标准
教室(小)--- ---100元/天/间
教室(大)--- ---200元/天/间
阶梯教室---------500元/天/间
图书楼报告厅-------1000元/天
小礼堂-------------2000元/天
艺体楼训练馆-------2000元/天
排球场----------1000元/天/个
篮球场----------1000元/天/个
塑胶运动场---------5000元/天
教职工公寓:50房----3000元/年、60房----4000元/年、70房----5000元/年
每个床位360元/年(住集体宿舍的)
六、收入管理
场地使用费用由使用方按照协议的约定直接交到学校财务帐户,所收费用用于弥补场地维护维修费用的不足。
七、法律责任
1.学校其他部门擅自对外有偿使用学校场地的,已经或将要获得的收益归学校所有,部门负责人作为干部违纪处理。由此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部门集体承担赔偿责任。
2.教职员工个人擅自对外有偿使用场地的,已经或将要获得的收益归学校所有,员工个人作为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以书面处罚。由此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3.在校内取得经营权的其他单位(如物业管理公司等)擅自对外有偿使用场地的,已经或将要获得的收益归学校所有,并罚款10000元。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侵权责任。
八、其他事宜
总务处只能按办法中确定的收费标准对外接洽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变动收费标准。如遇特殊情况须向学校汇报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按议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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