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二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且生活简朴,为学校评定的贫困生,无不良消费行为。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优先予以考虑
1.双亲去世、单亲或父母残疾的学生;
2.革命烈士子女和社会优抚对象的学生;
3.来自少数民族居住区的少数民族学生;
4.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的学生。
国家扶贫开发系统中建档立卡家庭的学生(国家级和省级)一律纳入助学金补助范围,不需再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评选。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取消评优资格;已获奖助资格的,取消资格,停发剩余奖助资金。
1.触犯我国法律,负有刑事责任的;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3.生活不节俭,存在铺张浪费现象的;
4.学习态度不端正,上学年课程有不及格现象的;
5.弄虚作假获取资助的;相互串通申领奖学金后私分的;
6.发生休学、转学、退学等学籍变动者;
7.拒绝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的学生。
第五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每年评比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省教育厅、市级财政、教育部门下达的奖助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按比例分配到各二级学院。
第六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1.中职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中职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的理由,并提交低保证明或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填写《东营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评审工作由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组织,以班为单位开展。各班评审小组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以及遵守校规校纪等具体情况对申请人进行评议,并根据所分配的名额按1:2比例拟出推荐人名单,组织全班学生投票产生受助学生名单。
4.各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对各班上报的受助名单进行复审。复审的主要内容是:班级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规范、受助人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是否符合要求、家庭困难状况是否真实。复审名单确定后,将复审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班级张榜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将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资助中心。
5.学生资助中心对二级学院提交的国家助学金名单进行审核,无误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按时上报。
第七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按照每年10个月进行集中发放制度,学生资助中心统一为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由银行划入中职学生资助卡的方式发放。如发现严重违纪,或不正确使用助学金的学生,学校有权停发该生的国家助学金,并取消下一学年的参评资格。